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金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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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金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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