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保字第10-1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港航大厦2楼。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负责人周敏,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德清林牌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百富斗。法定代表人林远才。被申请人德清杰伦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苕溪横路19号。法定代表人倪卫英。被申请人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开发区凯旋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人伟。被申请人林远才,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临海市桃渚镇高谗。被申请人倪卫英,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下杨湾23号。被申请人俞建荣,号。被申请人俞毛仙,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下杨湾23号。被申请人杨晓英,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万马路32号。被申请人徐人伟,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万马路32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申请人德清林牌木粉有限公司、德清杰伦制衣有限公司、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林远才、倪卫英、俞建荣、俞毛仙、杨晓英、徐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德清林牌木粉有限公司、德清杰伦制衣有限公司、德清伟航木业有限公司、林远才、倪卫英、俞建荣、俞毛仙、杨晓英、徐人伟1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俭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林媛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