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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85号

张海明与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明,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海明与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明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海明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未执字第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