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2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街道同××社区丁甲岭××工业区a2(1)栋一至三层a2(2)栋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10年12月6日、票据号码08079323、票据出票人宁波市众鹿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白天鹅车业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江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震宇
审 判 员 陈孔奇
审 判 员 胡海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