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藁执字第003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连宝,男。
被执行人:邓东升,男。本院在执行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诉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张连宝到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邓东升于2010年9月2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两个月之内二被执行人如果履行不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他承担清偿义务。逾期后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制发了(2010)藁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担保人邓东升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东升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柳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