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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藁执字第00334-2号

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连宝,邓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藁执字第0033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连宝,男。

被执行人:邓东升,男。本院在执行河北同福食品有限公司诉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张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盛达露(北京)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张连宝到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邓东升于2010年9月2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两个月之内二被执行人如果履行不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他承担清偿义务。逾期后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制发了(2010)藁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担保人邓东升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东升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柳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