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00号罪犯薛怀智,现在莲湖区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怀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莲湖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怀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薛怀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怀智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4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