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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700号

薛怀智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薛怀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00号罪犯薛怀智,现在莲湖区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怀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莲湖区看守所于2011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怀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薛怀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怀智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4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