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