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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897号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