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滨商初字第110号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涛。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海。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控制系统。200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120000元,2006年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2095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2、设备交付前一周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3、系统调试完毕后一周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4、整套系统投运三个月后,在一周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5、系统投运一年后一周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上述设备原告已按约交付被告,系统已经成功投运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69500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9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712.5元。为此,原告提供《购销合同》、《补充合同》、《开箱验收报告》、《现场投运验收报告》各一份,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120000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2、设备交付前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3、系统调试完毕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4、整套系统投运三个月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5、余下10%的保证金在系统投运一年后一周内支付完毕。同时还约定,如未按期付款,每月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5%利息。2006年2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将原合同总价款减去50500元,同时增加一部分设备,计价款140000元,变更后合同的最终价款为2209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3月4日开箱验收设备。2008年10月25日,被告在《现场投运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系统投运正常。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货款2040000元,尚欠货款169500元。

本院认为: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包括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货款,被告应在系统验收投运一年后的一周内付清。被告未在该期限内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6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违约金,双方约定每月按总价款的0.5%计算,鉴于被告已经将大部分货款付清,再按此标准计算显然过高。本院将调整为按未付部分来计算违约金,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的4倍计算。经核算,从逾期付款至今,15个月的违约金,共计5169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697.5元,共计221197.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64元,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76元,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费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