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景胜,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先文,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先文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付 云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燕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