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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79号

费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费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费某。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