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97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方某某。
被告:毛某某。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钢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方某某、毛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4日,二被告共同签字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息按月2%计算。此笔借款二被告已归还15万元及该15万元的利息,尚欠15万元及利息。2010年8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后一直未还。审理中,原告认为前一笔借款为二被告共同所借,后一笔借款的借条虽由被告方某某出具(款用于搞建筑),但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1万元,并支付其中15万元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被告方某某、毛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抗辩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方某某、毛某某于2010年1月24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方某某、毛某某于该日共同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15天,利息月2%的事实;2、被告方某某于2010年1月24日书写的协议1份,证明被告方某某借30万元时,曾承诺用在杭州的房产作抵押的事实;3、被告方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方某某于该日向原告又借款6万元的事实;4、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上有二被告的签名),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二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现原告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2010年1月24日的借款,二被告已经归还15万元并付清该部分本金的利息,该陈述系原告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某某、毛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杨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2%,由二被告向原告共同出具借条为凭。此笔借款二被告已归还15万元及15万元的相应利息,尚欠1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0年8月20日,被告方某某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方某某出具借条为凭。该款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毛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2010年1月2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相应利息,后二被告仅归还了15万元及该15万元的利息,故二被告对余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共同履行偿付义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该笔借款的剩余本金15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认为2010年8月20日由被告方某某独自出具借条的6万元借款为被告方某某搞建筑所需,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主张该款系被告方某某搞建筑所用,因此其诉称该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款为二被告共同经营所需。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故该笔借款本院认定为被告方某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独自负责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毛某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毛某某应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方某某应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毛某某共同偿还上述第二款中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依法减半收取248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7.5元,由被告方某某、毛某某共同负担3000元,由被告方某某独自负担1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哲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