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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民初字第56号

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甲、刘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甲;刘乙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东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号(4-14)。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卢某某。

被告:刘乙。

法定代理人:刘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原告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甲、刘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甲、刘乙曾向本院提起反诉。现被告刘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原告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刘乙要求撤回其对原告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乙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

审 判 员 杨锦晶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顾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