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邓波,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波阳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国全,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波与被告胡国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波撤回对被告胡国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波负担。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