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执一字第1-2号被执行人林鸿程,男,28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陈宝磷,男,50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黄长水,男,50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现在服刑。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林鸿程、陈宝磷、黄长水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汕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鸿程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执行人陈宝磷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被执行人黄水长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林鸿程罚金人民币20042元,陈宝磷罚金人民币47404元。另向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工商银行汕尾分行、建设银行汕尾分行、农业银行汕尾分行、汕尾市交警支队、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执行被执行人林鸿程、陈宝磷部分罚金外,另经向有关银行,国土等部门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中法执一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陈宏源
代理
审判员 苏文才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琼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