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汕中法执一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甲子支行。
负责人:林辉森,行长。被执行人郑荣华,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现正在广东揭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舒婷,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现正在狱服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子支行申请执行郑荣华、张舒婷返还犯罪所得款项一案,本院(2010)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追缴被执行人郑荣华、张舒婷犯罪所得人民币799000元,追缴被执行人郑荣华犯罪所得人民币73571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甲子分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银行汕尾分行、工商银行汕尾分行、建设银行汕尾分行、农业银行汕尾分行、汕尾市交警支队、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甲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甲子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银行,国土等部门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依据。鉴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中法执一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少棠
审 判 员 陈宏源
代理
审判员 苏文才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琼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