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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90号

陆子生与徐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子生,徐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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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陆子生。委托代理人曹光辉。被执行人徐国富。申请执行人陆子生与被执行人徐国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国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陆子生货款2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子生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