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陆子生。委托代理人曹光辉。被执行人徐国富。申请执行人陆子生与被执行人徐国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国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陆子生货款2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7月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子生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