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催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北京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五街2号。
法定代表人:郭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颖,女,该单位出纳。申请人北京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0101294710,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7日,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3月7日,出票人是西安新城中山家电经销部,出票行是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收款人是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现持票人为申请人北京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力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杨 波代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