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世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朝阳 微信公众号“”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世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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