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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169号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世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