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张德录,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
被告: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梅河口市。
第三人: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北路。
原告张德录与被告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第三人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请求维权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