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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一初字第59号

张德录与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录,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张德录,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

被告: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梅河口市。

第三人: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北路。

原告张德录与被告吉林省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第三人吉林省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请求维权程序不当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