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123号
申请人:郑清山,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李法桂,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郑清山与被申请人李法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法桂驾驶的鲁13-1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法桂驾驶的鲁13-1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