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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338号

王华良与钱尧水、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华良;钱尧水;张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38号

原告:王华良。

被告:钱尧水。

被告:张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良诉被告钱尧水、张国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良撤回对被告钱尧水、张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