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38号
原告:王华良。
被告:钱尧水。
被告:张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良诉被告钱尧水、张国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良撤回对被告钱尧水、张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