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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椒商初字第95号

尤某某与朱某某、邱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朱某某;邱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95号

原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邱甲。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邱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杜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邱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日经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过了两年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11月1日补打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某某均未归还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某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邱甲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尤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2010)台椒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89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日经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08年11月1日亲笔出具欠条一份的事实。

被告朱某某答辩称:欠条是本人出具的,但不是2003年所借,是2007年3月份本人向原告借了24000元投资于台州市椒江寰信缝纫机厂,因为利息没付,所以2008年补打欠条时就打了30000元。被告朱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邱甲答辩称:30000元借款是事实,其中20000元是2003年被告朱某某借去和邱乙办厂用的,还有10000元时间记不清了。被告邱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尤某某提供的证据1,被告朱某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被告邱甲曾对(2010)台椒民初字第1027号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诉。对原告尤某某提供的证据2,被告朱某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时间有异议。被告邱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职权从(2010)台椒民初字第1027号案卷中调取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浙台民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10)台椒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生效的裁判文某,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能够证明两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2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两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证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向原告尤某某借款30000元,后于2008年11月1日补打欠条的事实。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被告朱某某、邱甲于1989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两被告因性格不合,为经济等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自2009年1月份以来,被告朱某某外出,与被告邱甲分居生活。2010年9月30日,被告邱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判决准许两被告离婚。

被告邱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2011年1月7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11月1日前向原告尤某某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11月1日向原告尤某某补打欠条一份,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等未作约定。之后,被告朱某某未归还借款,原告尤某某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朱某某经原告尤某某催讨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某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邱甲系夫妻关系,且两被告均认可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本案欠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某、邱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尤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某某、邱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代理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