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安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韩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