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上诉人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侯某某未按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蓓
审 判 员 王依群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思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