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10号申请人北京益得阳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黎冲一路23号2区首层P12层。
负责人:徐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益得阳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CA/0102690126的农行慈溪掌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0月28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三酉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宏达机械制造(河源)有限公司、出票行农行慈溪掌起支行、背书人宏达机械制造(河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益得阳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