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碑民三初字第232号

陕西奥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奥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32号

原告:陕西奥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南路**西安交大电脑城**楼**。

法定代表人:徐冬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菊,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代表人:王则鹏。

原告陕西奥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9月8日签订《中央空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有40000元到期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名称为万兴购物广场河津店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工程地点山西省河津市;工程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70个有效工作日,室内末端系统在25天内完成;工程总造价为53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50000元,进度款280000元,余款200000元在工程完工后半年内分期按月均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万兴购物广场河津店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施工,被告亦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2009年11月9日,经双方核账,被告河津店项目经理王宝明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河津万兴购物广场今欠陕西奥升空调款4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央空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欠条等证据及本院庭审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08年9月8日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予清结,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奥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陕西佐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万兴购物广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同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任 惠 军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