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村民。2010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梁学方(已判决),在本市和平门十字东南角公交车站处,将被害人李某骗至其车上,以给钱感谢的方式将李某银行卡及密码骗去,后将卡内的人民币15000元取走挥霍。破案后赃款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单、同案人员供述笔录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向阳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