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新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39岁。2004年1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振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涛于2010年10月28日11时许,窜至本市新城广场陕西省政府大院9号楼附近,遂趁人不备盗走省应急办丰田4700调试指挥车上的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IBMThinkpadx2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0元),逃离后销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颜某某、罗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手续,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以及被告人徐涛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和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涛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徐涛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涛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焦继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康奇
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