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东商初字第75号

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黄树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黄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东商初字第75号

原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园区珊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许技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光先、熊砚芳(特别授权),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树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深圳市。

原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黄树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0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冯青海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先、熊砚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原告与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向原告订制一批宠物服装,总计货款为79127.46美元。合同对服装的规格、颜色、单价、费用承担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进行采购原料、加工生产后陆续向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发货。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货款40583.261美元。2010年8月25日,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将剩余货物全部提走,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货款38544.199美元、空运费394.165美元、内箱贴纸费50.5美元,合计38988.864美元,折合人民币265151.567元,在2010年9月20日全部付清。到时不付,由被告黄树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树成均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树成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65151.5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树成负担。针对以上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采购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及约定的付款期限以及被告黄树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黄树成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黄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5151.56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树成自愿为煌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保证人黄树成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树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5151.5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11元,由被告黄树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青海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代

书记员 黄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