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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496号

辛红玲减刑裁定书 (78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辛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496号罪犯辛红玲,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陕西省合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红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6年7月31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红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罪犯辛红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辛红玲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