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02号罪犯周启荣,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1994)安中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启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4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4年4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周启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启荣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