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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商初字第258号

罗甲与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甲,罗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258号

原告:罗甲。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罗乙。

原告罗甲为与被告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鹏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罗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3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并于2009年1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还款日到期后如未归还,将付给原告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30000元,其他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6200元(自2009年1月21日,计算至2011年1月20日,其后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依法律规定处理)。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00元(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其后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依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已经归还了181000元,仅欠99000元。按照借条上的记载,如未归还,是支付未归还部分的5%的违约金。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要求证明2009年1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罗乙于2008年7月13日于罗甲处借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保证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还款到期后,如未归还,将付给罗甲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130000元。庭审中,原告请求增加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归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全额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抗辩已经归还181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在借条中记载违约金为“百分之五”,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是未付部分的5%。根据该标准计算可得的违约金金额为7500元。被告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逾期未全额归还原告借款,在此期间对原告造成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16200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故原告请求增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乙应归还给原告罗甲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200元(自2011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元,由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静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