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42号罪犯陈光菊,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汉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光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菊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4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