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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221号

张圣宏与XX、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圣宏,XX,高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圣宏。

被告:XX。

被告:高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宏诉被告XX、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