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圣宏。
被告:XX。
被告:高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宏诉被告XX、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青 搜索“”
张圣宏与XX、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221号
原告:张圣宏。
被告:XX。
被告:高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宏诉被告XX、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