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06号罪犯孙弋,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5日作出(1996)西刑二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弋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4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04年4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6年4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6年7月31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犯,获得积极2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罪犯孙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弋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