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权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1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卫耀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211元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王权奇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