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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73-1号

王权奇与卫耀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权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1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卫耀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211元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王权奇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