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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493号

亓靖减刑裁定书 (78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亓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493号罪犯亓靖,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山东省泰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亓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亓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25次。

本院认为,罪犯亓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亓靖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8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