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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793号

巴玉琳与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玉琳,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巴玉琳,1952年12月20曰出生。委托代理人季兰生,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巴玉琳之夫。被告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玉琳与被告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玉琳于2011年3月8曰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玉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玉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其佘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