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赵贺琛。被执行人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本院在执行赵贺琛申请执行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
赵贺琛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赵贺琛。被执行人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本院在执行赵贺琛申请执行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