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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民执字第7号

赵贺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贺琛,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赵贺琛。被执行人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本院在执行赵贺琛申请执行田宝君、唐山市惠鑫陶瓷厂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