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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538号

杜玲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杜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38号罪犯杜玲玲,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玲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玲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杜玲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玲玲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