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国、李云玲、刘连荣。被执行人陈廉洁。本院在执行吴春国、李云玲、刘连荣申请执行陈廉洁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执字第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
吴春国、李云玲、刘连荣申请执行陈廉洁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国、李云玲、刘连荣。被执行人陈廉洁。本院在执行吴春国、李云玲、刘连荣申请执行陈廉洁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执字第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