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14号

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14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