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59号罪犯龙力,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铜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8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获得积极22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
本院认为,罪犯龙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力准予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