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冯艳林。被告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朱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林与被告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海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林于201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艳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退还原告冯艳林。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