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任少国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少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玖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郭向东
审判员 段茂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