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东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侯银行,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银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督字第9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侯银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98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准许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督字第9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卢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