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永民初字第00069号

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樊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杨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为由,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阿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