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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商初字第553号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贤雷、康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贤雷,康永芳,康永凯,康金顺,王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553号

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西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

被告:石贤雷,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康永芳,女,汉族,1977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康永凯,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康金顺,男,汉族,1977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王兴利,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贤雷、康永芳、康永凯、康金顺、王兴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石贤雷、康永芳、康永凯、康金顺、王兴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恩廷名下的鲁NMXX**别克商务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