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傅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源:
傅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傅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