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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民初字第1038号

傅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傅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