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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初字第190号

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范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翠菊,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同村卫某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了家里的生计考虑,原告与被告商量,想和朋友史某外出做生意。经被告同意,原告与史某在2006年8月外出奔波做生意,但由于生意不景气,原告不但未挣钱,反而把家中原有的积蓄赔进去了。2010年9月份原告回家后,做为夫妻,在原告需要精神安慰的时候,被告却和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并且在原告回家后被告便搬出,与他人另住生活,至今双方分居达一个多月的时间。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再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现原告向贵院提出起诉,望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口头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

二、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婚生一女,现已成年。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来院起诉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双方尚能共同生活。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本案未能协议。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相互谅解,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斌

代理

审判员  代海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涵 来源:百度搜索“”